何謂生命契約?
『生命契約』就是『生命禮儀服務的定型化契約』也就是消費者生前在充裕的時間裡,以冷靜理性的態度,為自己(或家人)選擇可以信賴、專業的往生服務業者,就禮儀服務內容及付款條件,訂定之生命禮儀服務契約。
金寶山秉持著服務理念,不僅是為往生者,更考慮到在世的生者。因此特別率先同業規劃出以定型化契約方式訂立生前契約,讓喪葬的服務項目與價格透明化,讓消費者更可擁有高品質的殯葬禮儀服務。金寶山以「還原生命意義、彰顯生命尊榮」為基礎,並兼顧執行的實務,推出金璽、寶璽、金寶璽等三款生命契約。
生命契約圓滿了壽險的保障。所有的家庭都不想要往生服務,但絕對需要往生服務,就好像我們不想要意外發生,但需要意外的保險一樣,生命契約是每個家庭不可或缺的保障項目。
公開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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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契約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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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前契約發行公司
名稱:金寶軒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於1997年投資成立)
地址:台北市民權東路二段156號1樓
電話:(02) 2516-6260
電子郵件信箱:[email protected]
消費申訴專責人員:王瑞雯
消費申訴專線:(02) 2498-6775*本公司契約符合內政部所公布「殯葬服務業銷售墓基骨灰骸存放單位及生前殯葬服務契約資訊公開及管理辦法」, 並向主管機關報備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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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業者資料
名稱:彰化商業銀行
地址:台北市中山北路2段57號12樓
電話:(02) 2536-2951 - 彰化銀行信託合約書
- 彰化銀行信託專戶查詢
- 生前殯葬服務定型化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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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前契約發行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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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位及墓園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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殯葬設施消費申訴管道
金寶山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新北市金山區西湖里西勢湖18號
電話:(02) 2495-5911
電子郵件信箱:[email protected]
消費申訴專責人員:王瑞雯
消費申訴專線:(02) 2498-6775 -
殯葬設施經營業備查資訊
。 私立金山安樂園公墓:
核准文號:100年3月23日北府民生字 第0991254040號
公司名稱:金寶山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施名稱:私立金山安樂園公墓
公司地址:臺北市中山區民權東路二段158號1樓
營業據點地址:新北市金山區西湖里西勢湖18-6號
營業項目:殯葬設施經營業(JZ299141)。 私立玫瑰園公墓:
核准文號:96年7月4日北府民生字 第0960304690號
公司名稱:金寶山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施名稱:私立玫瑰園公墓
公司地址:臺北市中山區民權東路二段158號1樓
營業據點地址:新北市石門區草里里9鄰五爪崙15號
營業項目: 殯葬設施經營業(JZ299141) - 公墓及骨灰(骸)存放設施啟用核准函字號
。 公墓: 一、 私立金山安樂園公墓: (1) 68年5月8日六八北府社一字第100431號。 二、 私立玫瑰園公墓: (1) 核准文號:96年4月30日北府民生字第0960274166號(第一期) (2) 核准文號:97年1月23日北府民生字第0970003420號(第二期)
。 骨灰(骸)存放設施: 一、 金寶塔: (1) 88年6月7日八八北府社一字第214000號。 二、 日光苑: (1) 89年11月20日八九北府民禮字第443268號。 三、 萬佛塔: (1) 102年11月06日北府民殯字第1024526827號(啟用日:102年11月13日)。 (2) 103年10月16日北府民殯字第1033457933號(啟用日:103年10月22日)。 (3) 104年12月01日新北府民殯字第1043478067號(啟用日:104年12月4日)。 (4) 107年06月01日新北府民殯字第1073682868號(啟用日:107年6月5日)。
- 公墓及骨灰(骸)存放設施管理費專戶
私立金山安樂園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管理費專戶《存款餘額證明》
玫瑰園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管理費專戶《存款餘額證明》
電話:(02)2516-6260 分機 7726(財務處) - 骨灰(骸)存放設施及墓園買賣契約書
金寶塔骨灰(骸)存放單位使用權暨建物所有權買賣契約書《pdf檔》
日光苑骨灰(骸)存放單位使用權暨建物所有權買賣契約書《pdf檔》
萬佛塔骨灰(骸)存放單位使用權暨建物所有權買賣契約書《pdf檔》
制式墓園買賣契約書《pdf檔》 - 骨灰(骸)存放單位數量規劃查詢專線
電話:(02) 2516-6260 分機 5305(業管處)
- 已購買商品繳納價金入帳情形查詢專線
電話:(02) 2516-6260 分機 7726(財務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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殯葬設施消費申訴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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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資訊
- 收費標準
- 本集團依「殯葬服務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規定,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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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重生命,遵守法規:我們的承諾與殯葬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
親愛的客戶您好~本集團堅守並遵循殯葬管理條例之規定,特此提醒您以下的重要事項:
。 根據殯葬管理條例第25條的規定,公墓絕對不可收葬未經核發埋葬許可證的屍體或骨灰。同樣地,骨灰(骸)存放設施不可收存未經適當證明(如火化許可證、起掘許可證等)的骨灰(骸)。火化場或移動式火化設施也不可進行未經核發火化許可證的屍體火化,唯一的例外是依法遷葬的情形。 。 若您需要申請埋葬或火化的許可證,請攜帶死亡證明文件,向直轄市、市或鄉(鎮、市)主管機關或其委託機關申請。若您是在縣設置、經營的公墓或火化場進行埋葬或火化,請向縣主管機關申請。 。 根據殯葬管理條例第75條第2項的規定,如果我們的公司或員工違反第25條的規定,擅自收葬、收存或火化屍體、骨灰(骸),將被處以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若火化場違反第25條的規定火化屍體,且涉及犯罪事實,除了行為人依法懲處外,還可能被勒令停業六個月至一年。情況若特別嚴重,可能會導致我們的經營許可被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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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善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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