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自2019年1月6日起正式施行《病人自主權利法》(簡稱《病主法》),此法賦予病人對自身醫療決策的自主權,確保病人在面臨重大疾病或無法表達意願時,仍能按照自己的意願接受或拒絕特定的醫療處置。《病主法》的推動標誌著台灣醫療制度的一大進步,讓病人能夠預先決定生命末期的醫療照護方式,並透過法律保障個人選擇的尊嚴與權益。
《病主法》適用於以下五類病人:
末期病人
處於不可逆轉昏迷狀態的病人
永久植物人狀態的病人
極重度失智病人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的特定病情患者
該法案的關鍵機制包括:「預立醫療決定」(Advance Decision, AD)與「預立醫療照護諮商」(Advance Care Planning, ACP)。透過ACP,病人在仍具有決策能力時,與醫療團隊進行深入討論,規劃未來可能面臨的醫療選擇,並最終簽署AD,確保醫療機構及家屬尊重個人意願。
許多人對《病主法》、《安寧緩和醫療條例》及安樂死的概念有所混淆,實際上這三者有明顯的區別:
法規/概念 | 適用對象 | 主要內容 | 是否可由家屬代決 |
---|---|---|---|
病人自主權利法 | 末期病人、不可逆轉昏迷患者、永久植物人等 | 病人可預立醫療決定,選擇是否接受維生治療 | 否,須病人本人簽署 |
安寧緩和醫療條例 | 末期病人 | 提供緩和醫療、避免無效治療,允許病人拒絕維生治療 | 是,家屬可代為決定 |
安樂死 | 末期病人或特定疾病患者(視國家法律而定) | 透過藥物或特定方式加速病人死亡 | 否,須病人本人同意並執行 |
面對生命的終點,每個人都有不同的選擇:是希望接受所有可能的治療來延長生命?還是選擇自然離世、減少不必要的醫療干預?《病主法》提供了一個機制,讓每個人能根據自己的價值觀,提前做好規劃,確保自己的意願受到尊重。
在《病主法》的保障下,病人可以:
預先決定未來的醫療選擇,減少醫療資源浪費與不必要的痛苦。
醫療團隊可依病人意願提供適切的照護,減少醫病衝突。
家屬不必面臨困難抉擇,減少心理負擔。
如果您希望進行預立醫療決定,建議先至具備預立醫療照護諮商資格的醫療機構,與專業醫療團隊進行討論。完成諮商後,即可簽署預立醫療決定(AD),並經醫療機構存檔,以確保未來醫療決策能符合您的意願。
《病主法》不僅是一部法律,更是對生命尊嚴的實踐。透過提前規劃,我們可以減少醫療糾紛,讓病人、家屬與醫療團隊三方皆能安心,迎接人生的最後一程。最好的醫療不是最昂貴的治療,而是最符合個人意願的選擇。
《病人自主權利法》是台灣首部保障病人醫療自主權的法律,讓病人在面臨重大疾病或無法表達意願時,可以根據自己的價值觀預先決定是否接受或拒絕特定的醫療處置。
《病主法》適用於以下五類病人:
「預立醫療決定」(Advance Decision, AD)是病人提前簽署的醫療意願書,確保在無法表達意願時,醫療團隊能夠依據其事先的決定進行適當的治療或照護。
「預立醫療照護諮商」(Advance Care Planning, ACP)是一項由病人、家屬與醫療團隊共同參與的討論,確保病人對自己的醫療選擇有充分理解,並在專業指導下做出符合自身價值觀的決策。
《安寧緩和醫療條例》僅適用於末期病人,允許病人或家屬決定是否接受安寧緩和醫療。而《病主法》涵蓋更多病症,且必須由病人本人簽署預立醫療決定,家屬不能代為決定。
《病主法》強調病人有權選擇是否接受延命治療,但不涉及主動終結生命。而「安樂死」則是透過藥物或特定方式積極結束病人生命,目前在台灣尚未合法化。
不行。《病主法》規定只有病人本人可以簽署預立醫療決定,家屬無法代為決定。因此,建議病人及早規劃並進行預立醫療照護諮商。
可以。病人可隨時撤回或修改預立醫療決定,但須經醫療機構正式程序確認變更,以確保最新的意願獲得尊重。
病人可以至具備「預立醫療照護諮商」資格的醫療機構,與醫療團隊進行討論。完成諮商後,即可簽署預立醫療決定(AD),醫療機構會存檔並提供相關證明文件。
是的。根據法律規定,醫療團隊必須依據病人簽署的預立醫療決定執行相關醫療措施,確保病人的自主權利得到保障。
參考資料來源:新光醫院病人自主權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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